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2004年6月4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93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根據2012年6月19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79號公布的《關于修改〈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六條及第十二條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活動,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市場健康發展,根據《
證券投資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基金財產的投資、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以及其他基金運作活動。
第三條 從事基金運作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的規定和審慎監管原則,對基金運作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基金行業的協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自律規則,對基金運作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金的募集
第六條 申請募集基金,擬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擬任基金管理人為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擬任基金托管人為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
。ǘ┯蟹现袊C監會規定的、與管理和托管擬募集基金相適應的基金經理等業務人員;
。ㄈ┗鸬耐顿Y管理、銷售、登記和估值等業務環節制度健全,行為規范,不存在影響基金正常運作、損害或者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ㄋ模┳罱荒陜葲]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五)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于整改期間;
。┎淮嬖趯疬\作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重大變更事項,或者訴訟、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項;
。ㄆ撸┎淮嬖诠局卫聿唤∪、經營管理混亂、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無法得到有效執行、財務狀況惡化等重大經營風險;
。ò耍┲袊C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募集基金,擬募集的基金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忻鞔_、合法的投資方向;
(二)有明確的基金運作方式;
。ㄈ┓现袊C監會關于基金品種的規定;
(四)不與擬任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基金雷同;
(五)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六)基金名稱表明基金的類別和投資特征,不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欺詐、誤導投資人,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
。ㄆ撸┲袊C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基金管理人申請募集基金,應當按照《
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申請期間申請材料涉及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變化發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更新材料。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
行政許可法》和《
證券投資基金法》第
三十九條的規定,受理基金募集申請,并進行審查,做出決定。
第十條 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可以組織專家評審會對基金募集申請進行評審。
第十一條 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十二條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符合《
證券投資基金法》第
四十四條的規定,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驗資和基金備案手續:
。ㄒ唬┗鹉技蓊~總額不少于兩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兩億元人民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于兩百人;
。ǘ┗鸸芾砉驹谀技饡r,使用公司股東資金、公司固有資金、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等人員資金認購基金的金額不少于一千萬元人民幣,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五千萬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五千萬元人民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于兩百人。
第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驗資報告和基金備案材料之日起三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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